楊金翠是未央法院未央宮人民法庭的一名法官。未央宮人民法庭作為陜西省“楓橋式人民法庭”,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(fā)展思想,將“小事不出村、大事不出鎮(zhèn)、矛盾不上交”的“楓橋經(jīng)驗”精髓融入司法實踐。在創(chuàng)建“全國楓橋式人民法庭”的過程中,楊金翠和同事們堅持深入踐行新時代“楓橋經(jīng)驗”,把調解工作做到田間地頭,把法律服務送到群眾家門口。
工作的十年里,楊金翠深刻體會到:“裁判文書上的判決可以終結一個案件,但只有帶著溫度的司法才能真正化解矛盾。法律是固化的條文,而人心是流動的活水,法官要做的,就是在堅守法律底線的同時,用同理心去理解每一個當事人的困境。那些在田間地頭調解的糾紛,在村舍院落化解的積怨,都在告訴我,正義的實現(xiàn),既需要法律準繩的丈量,也需要司法溫暖的浸潤!
法庭作為司法服務群眾的“最后一公里”,不僅是定分止爭的審判場所,更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陣地。在韓家灣社區(qū)創(chuàng)新設立的“諾千金”調解室,就讓司法服務真正走進了群眾生活。
2024年,居民丁某因物業(yè)費糾紛,他在交納停車費時被物業(yè)公司拒絕,雙方各執(zhí)一詞、矛盾不斷升級。一次機會,他通過電視報道了解到了“諾千金”調解室便上門咨詢。為了實質性化解這起糾紛,楊金翠立即帶領調解團隊深入小區(qū),通過“三步工作法”最終促成雙方握手言和。
踐行“楓橋經(jīng)驗”,不僅要調解糾紛,更要主動深入群眾。2023年的一起車位買賣糾紛案讓楊金翠記憶猶新。A小區(qū)開發(fā)商將地下車位打包出售給乙公司,交房后卻因客觀原因,業(yè)主只能通過物業(yè)公司先行承租地下車位。2023年乙公司起訴甲公司,要求履行買賣合同、交付案涉車位。面對這起涉及車位的糾紛,楊金翠深知,簡單的庭審調查遠遠不夠。雙方關于車位位置、數(shù)量存在爭議,如此大數(shù)量的車位買賣也可能侵害業(yè)主權益。于是楊金翠和同事們決定采取巡回審理方式,把庭審“搬”到A小區(qū)。
庭審時,小區(qū)活動室座無虛席!百I房不容易,車位要是都被賣光了,以后孩子們回家車停哪兒啊?”大家七嘴八舌地討論著,眼里滿是擔憂。在認真傾聽居民訴求、深入調查取證后,經(jīng)審理查明,該車位交易確實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六條“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(yè)主需要”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法院最終判決該交易無效,維護了業(yè)主合法權益。這一判決得到了小區(qū)群眾的普遍認可。
司法的溫度,體現(xiàn)在對群眾“急難愁盼”的回應里。多年來,楊金翠始終踐行著馬錫五審判方式,堅持“從群眾中來,到群眾中去”“實地看一次,當面調一次,情理講一次,判后訪一次”,爭取讓每一次裁判都既能守住公平正義的底線,又能捂熱人民群眾的心田。
曾有位當事人丙某,因案涉小區(qū)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,起訴開發(fā)商兩次,均因錯誤的訴訟方向敗訴。當她紅著眼睛申請判后答疑時,楊金翠不是簡單復述裁判理由,而是花了兩個小時聽她傾訴,慢慢幫她梳理敗訴原因,引導她調整訴訟方向并給出建議。通過面對面交流、關懷撫慰,丙某的情緒逐漸平穩(wěn),主動提出和解需求。最終,在法院的主持下,雙方達成退款的和解方案并申請司法確認,十年的糾葛至此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。
楊金翠表示:“司法工作不能止步于作出判決。堅持釋法明理“三步走”工作法,以法為據(jù)、以理服人、以情感人,才能真正做到案結事了。有時候,當事人需要的不僅是一個法律結果,更是一份被理解、被尊重的感受!(未央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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